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相关规定,可以归纳如下:
一、基本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,当父或母探望子女时,如果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,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。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二、中止探望的具体情形
- 严重疾病或传染病: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可能危及子女健康。
- 违反协议或判决:探望权人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方式、时间、地点进行探视,严重影响子女生活、学习。
- 不良行为: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其观看不健康的电影、书刊;或道德败坏,通奸、同居、卖淫、嫖娼、吸毒、赌博等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。
- 家庭暴力或虐待:探望权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子女。
- 教唆不良行为:探望权人教唆、胁迫、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;或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,未经教育制止。
- 关系严重恶化:探望权持有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。
三、中止探望权的程序
- 申请:当存在上述情形时,另一方或相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中止探望权。
- 审理: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申请,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中止探望权的裁定。
- 恢复: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,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恢复探望权的裁定。
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- 探视权的性质: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权利,而非义务。即使父母一方离婚后从不探望子女,也不会触犯法律,但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。
- 特殊情形: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如父母一方失去抚养能力或死亡,另一方可以依法获得抚养权,并相应地享有探视权。
以上是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相关规定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